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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07-1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质疑


  (一)明确质疑主体。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依法获取是指按照法定采购公告中要求的方式获取。


  (二)明确质疑时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和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


  (三)明确质疑事项。提起质疑实行实名制。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必须有明确的质疑事项和相关请求。质疑事项是指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中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明确相关事项。相关请求是指质疑供应商提出的,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进行评审,确认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等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


  (四)明确质疑形式。质疑供应商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质疑,且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质疑函范本编制,且必须依法进行签字盖章。“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一是事实依据,证明采购活动存在某种违法情形的证据和证明质疑供应商事实成立的证据;二是法律依据,即采购活动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二、答复质疑


  (一)明确责任主体。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并在其委托的事项中明确质疑答复项的范围及权限。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二)明确答复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函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受理时限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之日计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答复。


  (三)建立“质疑论证会”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保障质疑答复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主体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各方当事人召开“质疑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质疑论证会”过程记录材料一并作为附件报财政部门。


  (四)明确答复内容。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质疑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


  1.质疑事项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质疑事项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高度,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询问,并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质疑答复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