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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合同重信用”荣誉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日期:2021-08-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作者: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项目将“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以下简称“守重”荣誉)列入评审因素进行加分,理由是:“守重”荣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价和公示,具有权威性,且与供应商的诚信履约相关,列入评审因素加分,既是对供应商履约信用的考察,也是对企业“守重”荣誉的鼓励。这类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是否相抵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直接相关,并且暗含对供应商的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不宜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