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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告”和“公示”有什么区别?
日期:2021-10-15 来源:采购学院 作者:采购学院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告”和“公示”有什么区别?

 

答: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在政府采购领域,公告主要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对于已经决定的事项依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事后公布,其目的是为了让参与者知道并据此进行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

 

2020 年7 月1 日正式启用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中,共有14 种公告信息格式规范,具体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而“公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让公众了解并征求意见,如: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与“公告”相区别,公示是在最后决定形成事前而不是事后所做的公示,其内容是拟决定的初步意见而不是最后确定的决定,目的是为了让参与者了解初步决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提出异议,进一步完善形成最后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 年版)》,政府采购法定必须的事项中,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只有一种: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并要求: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政府采购实践一些非法定必须的事项中,用到“公示”的有:采购需求公示、进口产品采购公示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