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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守合同重信用”荣誉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直接相关,并且暗含对供应商的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不宜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