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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日期:2021-11-05 来源:采购学院 作者:采购学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较为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


  因为单一来源采购属非竞争性采购,为强化社会监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制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什么内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公示内容作出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六)公示的期限;


  (本文摘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